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0)皖民三终字第00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紫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於琦,该公司技术总监。
委托代理人:聂结彬。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芜湖绿叶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荣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娟,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元,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合肥紫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芜湖绿叶制药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合民三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肥紫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芜湖绿叶制药有限公司款项140000元;
二、上述款项,于签收调解协议时支付50000元,余款90000元于2010年6月30日前付清,逾期给付另行支付50000元违约金;
三、合肥紫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签收调解协议时,另行给付芜湖绿叶制药有限公司一台高效液相;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芜湖绿叶制药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合肥紫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五、双方无其他争议;
六、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汪洪波
审 判 员 沈光明
代理审判员 陶恒河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胡四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