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711号
原告:林振岳,男。
委托代理人:成屹华,男。
被告:熊海英,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渝中区菜园坝中兴塑料市场大楼3厅13号),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重庆中兴贸易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菜袁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东,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振岳诉被告熊海英、重庆中兴贸易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振岳于2012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林振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振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振岳负担。
审 判 长 杨丽霞
审 判 员 黄 键
人民陪审员 费兴智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段玉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