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187-1195号 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胜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勇,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斌,湖南阳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力合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仲会民。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力合高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系列案后,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系列案按撤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 捷 人民陪审员 叶国璜 人民陪审员 王希乔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叶琦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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