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674-1677号 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胜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颜鲤榕,女,198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深圳创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东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斯孟,男,1982年7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梁晶,女,198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银河互联网电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创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银河互联网电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系列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系列案各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各案诉讼费人民币1050元,各案余款人民币1025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王 捷 人民陪审员 刘 劼 人民陪审员 张 琦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叶琦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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