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2)天秦民三初字第116号
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9号外研社大厦南楼。代码:H5262825-8。
法定代表人:蔡剑锋,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杨英勇,甘肃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桂芳,系秦州区百卉书店业主,女,生于1970年1月10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天水市秦州区忠武巷40号。身份证号码:620503197001105749。
委托代理人:雷雨(系被告丈夫),男,生于1967年3月15日,汉族,天水市林业局干部,住址同上。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桂芳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与培生教育出版社亚洲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将《新概念英语2(练习册)》的出版权与发行权授予原告。经原告调查,被告销售该图书的盗版物。2012年4月25日原告状诉到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新概念英语2(练习册)》盗版图书之侵权行为,并在甘肃日报或兰州晨报等媒体上就上述侵权事宜公开道歉;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制止其侵权行为支出的分摊费用50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桂芳立即停止销售《新概念英语2(练习册)》盗版图书的侵权行为;
二、被告陈桂芳于2012年5月30日之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各项经济损失600元。
案件受理费51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永利
代理审判员 陈明霞
人民陪审员 谢亚文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献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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