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琼民二终字第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暄耀,又名罗中越,男,汉族,1969年7月出生,现住海口市府城高登街海南铸管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伟杰,男,汉族,1965年6月出生,《农民日报》海南记者站记者,现住临高县临城镇干部新村十二栋。 委托代理人林贵尊,海南省临高县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主任。 案由: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上诉人罗暄耀不服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8)海南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一审仅仅只从稿费方面赔偿其损失不合理,请求被上诉人仍应赔偿精神损失费、名誉损失费、误工费、咨询及招待等费用。 经审理查明:2004年《中国报道》第5期上刊登了“相约天上人间,情牵七仙温泉《七仙嬉水保亭行》”一文,作者为本刊记者杨伟杰、袁振程、李健,通讯员罗中越,字数2千余。2007年5月,杨伟杰著的《椰乡抒怀》一书在大众文艺出版社出版,书中载入《七仙嬉水保亭行》一文,并注明:“原载《中国报道》杂志社2004年第5期,与袁振程、李健合作”,而该文没有记载通讯员罗中越的名字,故而引起本案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杨伟杰在法庭上向上诉人罗暄耀赔礼道歉。 二、被上诉人杨伟杰一次性向上诉人罗暄耀补偿人民币2000元之后,有权处置尚存的400本《椰乡抒怀》,未经罗暄耀许可,杨伟杰不得再版《七仙嬉水保亭行》一文。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杨伟杰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杨伟杰负担,其余150元退还罗暄耀。上述款项合计2450元,杨伟杰于2008年8月4日前向罗暄耀付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戴义斌 审 判 员 范 忠 代理审判员 刘振勇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芸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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