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豫法民三终字第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久乐天然日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长江路东交312国道南久乐科技园道。 法定代表人杨春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 磊,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国祥,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康华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开发区孙辛辅路2号院。 法定代表人郭铁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 娟,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焦亚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涧西区万佳大药房。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七里河友谊商店一楼。 负责人赵海燕,该个体工商户业主。 委托代理人耿超。 上诉人南阳市久乐天然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康华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华公司)、被上诉人洛阳市涧西区万佳大药房(以下简称万佳大药房)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案,久乐公司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洛民五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久乐公司委托代理人孙国祥,康华公司委托代理人于娟、焦亚婷到庭参加诉讼,万佳大药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案二审中,在本院主持下,久乐公司、康华公司、万佳大药房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久乐公司自本和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停止在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与康华公司“三圣宝”牌“梦香片”相同的名称,以及相同或者相似的包装、装潢。 二、久乐公司于本和解协议生效之日一次性支付康华公司7万元。 三、康华公司自愿放弃对万佳大药房的诉讼请求。 四、各方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保全费1670元,由洛阳康华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南阳市久乐天然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民事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永伟 审 判 员 傅印杰 代理审判员 焦新慧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艳斌(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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