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永中民二初字第13号
原告湖南中江种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永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清华,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嘉禾县种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王青,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06年3月8日受理原告湖南中江种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嘉禾县种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原告湖南中江种业有限公司于200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受理本案后,原、被告双方在庭外进行了和解,符合法律的规定。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中江种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63元,减半收取计2926元,由原告湖南中江种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振湘 审 判 员 刘明跃 审 判 员 彭样平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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