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川民终字第3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廖氏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777号1幢9楼23号。 法定代表人付文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尹冬生,四川典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礼,男,汉族,1987年4月21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三西路13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洪新,男,汉族,1976年1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韩家湾24号。 委托代理人王昊,四川东方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庆,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律师。 案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上诉人四川廖氏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廖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潘洪新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成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年8月23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四川廖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尹冬生,被上诉人潘洪新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庆、王昊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案外和解。 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在本调解书中不叙述案件事实。 二审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潘洪新与四川廖氏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2日签订的《合同书》; 二、本调解书生效之日,四川廖氏餐饮文化有限公司退还潘洪新交纳的费用共计25 000元; 三、上述款项由潘洪新的委托代理人李庆律师代为收取,李庆收到以上款项后,向四川廖氏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出具收条; 四、潘洪新放弃对四川廖氏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 935.48元,由潘洪新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四川廖氏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 涛 审 判 员 陈 洪 代理审判员 周 静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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