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川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1)川民终字第5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三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纬十一路258号三科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周熙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碎存,男,汉族,1968年11月15日出生,三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浙江省乐清市乐成镇盛岙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敏,女,汉族,1970年1月27日出生,系成都市金牛区三科电器商店业主,住四川省犍为县下渡乡柏杨村4组82号,经营场所为四川省成都市城隍庙城北电子电器市场1楼9号。
委托代理人谷栋,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
上诉人三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科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敏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前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7日作出(2010)成民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三科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0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1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三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碎存、被上诉人张敏的委托代理人谷栋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敏立即停止销售标注有“SANKONEW三科新”字样以及 “SANKO三科新”字样的高精度全自动交流稳压器商品;
二、由张敏向三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4 000元;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 0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 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共计1 575元,均由三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小 红
审 判 员 刘 巧 英
代理审判员 韦 丽 婧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吕 丽 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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