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浙温知初字第201号
原告福建省南平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则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秋星,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华韧竹,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士逢。
被告福建南平市闽泰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池管治。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南平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士逢、福建南平市闽泰铝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南平铝业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黄士逢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1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南平铝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南平铝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福建省南平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白海玲
审判员 曹新新
审判员 陈 雁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谢迪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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