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浙温知初字第54号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美聪,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蒋希,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金龙。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文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廖金龙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国栋
审 判 员 曹新新
人民陪审员 王 钧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诸智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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